一、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包括哪些人
物件损害责任赔偿主体多样。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为赔偿主体,需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妨碍通行物、林木等致害,责任主体通常为堆放人、管理人、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等。
二、物件损害责任中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赔偿责任承担主体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该如何举证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首先,原告通常需证明存在物件损害事实,比如人身受伤或财产受损情况,以及损害与被告所有、管理或使用的物件有因果关系。例如,因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致伤,要证明是该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掉落导致受伤。
其次,被告若主张免责,需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建筑物管理人证明对建筑物及其搁置物等定期检查、维护,不存在安全隐患。
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一些特殊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中,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堆放物倒塌致害,由堆放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总之,明确举证责任,有助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纠纷妥善解决。
物件损害责任赔偿主体多样,情况复杂。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到堆放物、妨碍通行物、林木等致害,不同情形下责任主体各不相同。在实际生活中,若遭遇物件损害相关纠纷,要明确责任归属并非易事。比如,当遇到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时,究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担责,还是因第三人原因另有其主,判断起来颇具难度。如果您对物件损害责任赔偿主体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想进一步了解如何准确界定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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