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予以补足是不是连带责任
“予以补足”和连带责任不能直接划等号。我处理过类似案子,深有体会。“予以补足”就是在特定状况下,给缺的部分做补充,让其达到标准。
连带责任是按法律或约定,多个当事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每人都可能要清偿全部债务,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光“予以补足”这话,没包含连带责任的特性。判断是否构成连带责任,得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来综合判断。
二、予以补足的情况在法律上一定属连带责任吗
予以补足的情况在法律上不一定属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承担责任。而“予以补足”是否构成连带责任需看具体情形。比如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要对该股东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补足就涉及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发起人补足出资。
但也有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情况,像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补足责任,这是一种以特定财产为限的补充责任,并非连带责任。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予以补足的情况就属连带责任。
三、“予以补足”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属连带责任
“予以补足”不一定属于连带责任。“予以补足”责任承担方式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在一些情形下,它可能是按份责任。比如多个股东按照各自认缴出资比例对公司资本进行补足,各自仅就自己份额负责,并非对全部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特定法定情形中,“予以补足”可能构成连带责任。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予以补足”是否为连带责任,关键看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当探讨“补足是不是连带责任”时,除了对补足责任与连带责任本质的理解,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补足责任在很多时候涉及到特定主体的补充性义务,比如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出资不足时可能需要承担补足责任。而当补足责任与连带责任关联时,还会产生追偿的问题。如果某一主体承担了连带责任中的补足部分,后续是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的。若你在实际遇到类似补足责任和连带责任界定、追偿等相关法律问题感到疑惑,不要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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