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在哪些场合受到限制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在以下场合可能受限:
1.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比如欠税在先,担保物权设立在后,此时税收会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职工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优先于担保物权。
4.法定特别优先权: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优先于担保物权。
5.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动产浮动抵押中,若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转让已设立浮动抵押的动产,买受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受限。
二、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受限有无特殊法律情形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存在受限的特殊法律情形:
1.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且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先于有担保物权的债权。
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受限有无特殊法律例外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存在特殊法律例外情况:
1.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且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这意味着它们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当探讨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在哪些场合受到限制时,我们发现除了已解答的情况,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虽然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但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债权会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另外,在一些特殊的公共利益项目中,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能会对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一定限制。如果你对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在这些特殊场合的具体限制范围、限制程度等问题还有疑问,或者对担保物权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有困惑,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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