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要件不包括什么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这是代位权得以成立的基础。
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如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债权,那么代位权就无法成立。
其二,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如果债务人积极地行使了到期债权,或者虽未行使但并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代位权也不满足成立条件。
其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只有在债权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其四,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而不满足代位权成立的情况较为明确,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合法,自然不能依据此债权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积极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无需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也不能提前介入;
债务人的债权若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同样不能被代位行使。
在实际的具体案件中,对代位权是否成立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全面、准确地进行认定,以确保代位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二、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有哪些限制
代位权行使范围有严格限制。
首先,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代位权行使的价值应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相当。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有10万元债权,那么其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原则上不能超过10万元。若超过,超出部分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其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代位行使。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其具有强烈人身属性,与债务人紧密相连,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如此规定旨在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和权益,避免债权人不当干涉债务人特定人身权利领域。
三、代位权行使的程序有哪些特殊规定
代位权行使需通过诉讼程序,有如下特殊规定:
首先,管辖方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这样规定便于法院审理及执行。
其次,当事人地位,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列为第三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再者,在诉讼中,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即若胜诉,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另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若债权范围超出,法院不会支持。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以此保障次债务人合法权益。
当探讨代位权的要件不包括什么时,其实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确定代位权不包含某些要件后,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如何确保自身权利的有效实现,像具体的行使范围该如何精准界定。而且,当存在多个债权人都有代位权情形时,又该遵循怎样的规则来处理。倘若你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多个债权人的代位权处理等相关问题仍有疑问,不要纠结。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详尽的解答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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