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分类在哪规定
行政许可的分类及其规定所在之处
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许可主要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首先是普通许可,它是一种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方实施某种特定权利的行政行为;
其次是特许权,此项许可由行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向被许可人赋予某种特殊权力或对有限资源进行高效配置的管理手段;第三类为认可,这是指行政机构对相关方是否拥有某种资格或资质的确认;第四类为核准,这是行政机关根据技术标准以及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者是否达到特定标准及规范进行判断与确定的过程;最后一类则是登记,这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或企业是否具备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以及特定身份的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行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严谨有序的环节:
首先是“受理”阶段,申请人有义务将完备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提交至相关行政机构;
其次是“审查”环节,行政机关会依据相关规定仔细核查申请材料中的各类信息,同时在必要时,可采取现场考察、公开听证或深入走访等方式来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紧接着是“决定”阶段,行政机关会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最后是“检查”阶段,行政机关会对已获得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持续性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归哪个部门或机关所有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归属于哪些部门或机关掌控
国家立法机构可以依法创设和规定全国性的行政许可,而设定权则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亦有权依法创设和规定各种类型的行政许可,具体而言,可通过发布行政命令或者制定行政法规两种途径实现;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法定权力,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设定相应的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许可的五种类型包括:普通许可,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方实施特定权利;特许权,赋予被许可人特殊权力或资源配置权;认可,确认相关方是否具备某种资格或资质;核准,判断申请者是否达到技术标准和规范;登记,明确个人或企业是否具备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特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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