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机动车和行人相撞责任划分有哪些
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时,责任的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行人与非机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其责任比例分配遵循如下原则规定:
首先,若仅有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造成此种事故,那么该方需承担100%的赔偿义务;
其次,针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失共同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那一方需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在此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基本持平,那他们则应该各分担50%的赔偿义务;
最后,如果在事故发生中的次要因素来源于某一方,那这一方应该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没有责任参与到事件之中的当事人来说,即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那些确切属于意外性质的交通事故且各方都对此无责任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明确双方应负的赔偿比例;至于无法准确判定责任归属的情况,则应由双方各自独立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界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主要依据其动力来源进行区分:
机动车辆是指具备由内燃机、电动机等动力装置驱动性质,可以在路面上行驶并搭载乘客或运输货物,以及从事特定工程类专项作业的各类轮式车辆;
反之,不具备上述特质的其他交通工具则被归类于非机动车辆类别,例如采用人力或动物力量作为驱动力的自行车、电动车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三、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碰撞怎么判责
对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事件所引发的责任界定问题,我们必须全面考虑诸多方面的复杂因素。首要任务是审查和验证双方是否存在各类交通违规行为,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闯越红灯、违反规定实施变道操作,以及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擅自闯入机动车专用车道等。其次,我们还需深入研究事故发生时的道路状况、交通信号灯的运行状况以及双方驾驶员的驾驶状态。若其中一方明显地违反了交通规则并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一方通常需要承担主要或者全部的责任。然而,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那么责任的分配将依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对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影响大小进行合理的判断。在某些较为复杂的事例中,可能需要交管部门借助于现场勘查、调阅监控录像等技术手段,以期得出更为精确的责任认定结果。
一方过失造成事故,承担100%赔偿责任。
双方或多方过失共同导致事故,主导方承担70%,双方过错相当则各承担50%,次要因素方承担30%。
无责任方无需赔偿。
意外性质事故按具体情况定责,无法判定则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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