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间的共同债务离婚了我找谁还
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就共同产生之债款的偿还责任,基本遵循的法则是由原夫妻两个人共同负担。在离婚洽谈环节中,若针对此方面的责任分担已经达成书面协定的话,那么这个协定会对离婚中的男女双方都产生约束力,然而它并不能够抵挡债权人的追索权。倘若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偿还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原夫妻任意一方提出偿付请求。这是因为在法律层面上,夫妻共同债务被视作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夫妻关系解除后,共同债务原则上由原夫妻共同承担。若离婚时已达成书面协定,此协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不影响债权人追索权。若一方未履行偿还义务,债权人可向原夫妻任意一方追索,因夫妻共同债务视为连带债务。
二、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有什么内容
在已婚夫妇任一方仍在居住期间所获取的任何财产,皆应被视为该对夫妇的共同财产,以下分别列举:
(第一项)包括他们的薪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第二项)涉及到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的收益;
(第三项)是指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第四项)则涵盖了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那么这部分财产将不被视为共同财产;
(第五项)是指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
(第六项)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七项)则是指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怎么判
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通常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的范畴:包括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在内的各种收入;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以及其他依法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原则上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兼顾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来作出裁决。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将会全面考虑财产的来源、性质、双方的贡献度以及婚姻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举例来说,如果有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其份额可能会被相应地减少甚至完全剥夺。
在夫妻关系解除后,共同债务原则上由原夫妻共同承担。若离婚时已达成书面协定,此协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不影响债权人追索权。若一方未履行偿还义务,债权人可向原夫妻任意一方追索,因夫妻共同债务视为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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