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无意将同学碰伤学校有责任吗
若学生实属无意间伤害同学,且学校已竭尽所能履行其教育管理者的职责,此种情况下,则应由该学生肩负起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学校无法明确确认其已经过严格的责任约束并已承受相关之责,那么此时便应该担负起对应的补充责任。对于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的学生而言,他们在学校或者其他具有教育性质的组织中进行学习和生活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损伤,学校理当承担起侵权责任。就侵权责任来说,它指的是民事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后必须承担的民法法律后果。这本质上是一种任何人对于其他人所承担的这样一项义务——无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均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便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并需要对受害者负责。因此,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孩子无人抚养可以被送去前妻家吗
若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但女方尚且健康存在。此时,倘若男方失去抚养能力,那么他便无法将孩子送予他人收养或者寄养出去,而应该转由女方进行抚养。若男女双方均无力承担抚养责任,则他们可共同决定将孩子送养给他人。
然而,若孩子的父亲失踪或者下落不明,那么女方在自身也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将孩子送予他人收养或者将其寄养到其他家庭中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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