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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追偿对方不赔损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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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8 · 3922人看过
导读: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投保人可采取以下法律途径:1.协商妥协,寻求合理赔偿方案;2.启动仲裁程序,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诉,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3.提交诉讼至法院审判,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保险代位追偿对方不赔损失怎么办

一、保险代位追偿对方不赔损失怎么办

在保险公司拒绝履行理赔责任之际,投保人可采取以下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1.协商与妥协:投保人有权主动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赔偿方案;

2.启动仲裁程序:投保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所在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其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的裁决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3.提交诉讼至法院审判:若前述协商与仲裁均未达成满意成果,投保人亦可选择将争议诉诸于法院,请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代为赔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负担的人身伤害损失等相关义务之后,同时依法获得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人的代位权利追索。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对外界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成为保险人所代表追偿的实质性权力。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请求权,构成了保险人能否履行其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的支付。依照相关法规,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完成了对保险金额的支付之后,才能正式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代位求偿的实体权利主体为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作为换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对价交换。若是保险人尚未完成这笔被视为对价的支付,便无法享受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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