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和人寿保险公司的纠纷怎么处理
若不幸出现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可以考虑通过协商、仲裁乃至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
具体来说,《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在涉及保险合同的条款方面,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存在争议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此作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换言之,协商这一途径就是要求合同各方当事人遵循《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寻求共同点并保留分歧,以自行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个人和个人解除他项权有什么影响吗
若合同当事人得以行使任意解除权之后,针对已实际履行之合同义务,应依据具体履行状况及合同性质,申请恢复至初始状态或采取其他必要补救措施,且其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当事人无需再行履行相关义务,由此时起,双方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即告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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