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过程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进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标准金额进行。
同时,若执行款项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则应对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同时兼并,而清偿额的优先顺序可由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阶段另行协商决定。其精确计算方法如下:
1.执行款项=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迟延履行金可以免除吗
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则可豁免滞纳金的支付。
2、滞纳金乃系指在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有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钱或其他义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裁决,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以填补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性的款项。此项费用属于人民法院履行执行权调控职责的范畴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在计算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时,我们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过程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利息将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若执行款项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那么需要同时偿还本金及利息,顺序可以经双方协商确定以下是具体的计算方法执行款项=本金+利息利息=本金×基准利率×2×迟延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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