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主要责任与行人怎么分成
在涉及到行人或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来划分责任:
首先,若交通事故是由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导致的,那么该当事人应承担此次事故100%的赔偿责任。
其次,当交通事故是由两位或者多位当事人共同造成的时候,如果其中某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存在重大过失的话,则该方须负担事故70%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其他当事人来说,他们需要根据各自在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较轻,但仍然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次要作用,那么他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在事故中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被认定为负有责任,那么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当事故被认定为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时,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责任,此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各方的赔偿责任。同样地,如果无法明确事故责任的归属,那么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非车主能走保险么
如若非车辆登记所有人实施驾车行为而发生意外事件,依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无论肇事驾驶员为车主或其他自然人,其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均应当纳入交强险的范畴内予以赔偿保障。
然而,仅当车主授权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士利用其所投保的机动车时,保险合同才赋予该驾驶者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力,从而使他们在事故发生之后,得以依据保险协议之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关于行人及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界定:若各方均存在过失行为,则全责方应承担起相应责任;若彼此间出现混合过失行为,责任主体须承担总损失的70%,而另一方根据过失大小予以相应的50%责任分摊;在次要责任方中,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若无任何一方负有责任,则无需进行赔偿。当交通事故发生于意外状况下,各方均无过失行为,则需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归属;若责任归属尚不明确,则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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