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期债权执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应判定行为人为有期徒刑、拘役(监禁)甚至罚金(罚款);而对于破坏财物的价值相当大或相关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则应该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7年内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这其中,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它是指在主观意识与行动上自我决定毁灭或者损坏公共或个人财货,这种行为要达到一定量级或者情节严重才可以被视为犯罪。
本罪名的行为对象为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各种物资财富以及各种动产、不动产,不论是狭义概念下的财产还是以使用体现的财产性福利等都囊括在内。
该犯罪的性质并不受行为人对所损害物品是否具有实际占有关系的影响,只要行为人明知道其行为将会导致别人拥有的财物出现毁损的状况,仍然故意如此做,就完美的构成了犯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罪状。
然而,当行为人毁坏的财货是属于自己所有的时候,并不能因为这样就认定其为故意损坏财物罪。
这种罪行的责任方式采取的是故意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要明确认知到他的行为将可能带来公私财物毁损的后果,同时有希望或放任这种情况发生的心理倾向。
最后,本罪的具体行为行为表现形式非常明确,那就是毁坏财物,对毁坏程度刑法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效用侵犯说”,这种观点认为毁坏并不是仅仅指物理层面上改变或消灭财物的形态,而是泛指全部那些使财物效用失去或减少的各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到期债权执行司法解释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还明确规定了次债务人不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予以否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到期债权执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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