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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诉讼标的额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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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4279人看过
导读:根据管辖法院诉讼标的额规定,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这针对的是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情形。若是双方当事人不仅住所地均不再受理法院行政辖区内,则中级法院管辖的是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管辖法院诉讼标的额规定是怎样的?

一、管辖法院诉讼标的额规定是怎样的?

管辖法院诉讼标的额规定具体如下: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二、法院诉讼管辖的规定一般是怎样的?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发生民事纠纷之后,各方当事人无疑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起诉需要满足的其中一个条件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故此在起诉之前,依法确定具体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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