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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前保全效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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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3298人看过
导读:在诉讼前进行财产保全最大的效果就是防止了对方当事人对财产进行转移或者是隐藏或者是挥霍的行为。防止了在申请财产的时候,对方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同时也能够让对方的财产在法院的控制下。
关于诉前保全效果有哪些

一、关于诉前保全效果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有如下重要效果作用:

1、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是能及时有效地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其想要逃避法律义务已成为不可能。因此,其往往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大量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以和解方式得到了解决,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当即可直接执行这部分财产,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准备材料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需向法院提交的资料有: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 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是自然人的,打 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

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6、律师事务所函;

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8、担保函;

9、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而没有争议、没有设定抵押权担保物权、也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证明,原件;

11、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还是非常有好处的,这样就不会存在,在判决下来之后,对方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也能够让对方的财产在法院的控制之下,最大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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