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本地的拉链制造企业,长期向位于浙江的一家企业供应拉链产品,全程由对方的个体经办人对接采购、对账相关事宜。双方累计完成多批次供货后,经过逐一核对各项往来单据,最终确认对方欠付的货款总额超过八万元。但买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供货企业多次安排人员对接对账、发函催告,始终没能拿到任何款项,后续连正常的沟通都难以推进。这类跨区域的供货纠纷,普通企业自行维权往往顾虑重重,一方面担心要跑到千里之外的外地法院起诉,来回奔波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还要面对陌生的当地司法流程,维权成本高到难以承受,另一方面也怕对方利用程序规则故意拉长诉讼周期,拖上一年半载都拿不到任何回款,原本正常运转的中小制造企业,资金流被大额欠款卡住,后续采购原材料、发放工人工资都会受到直接影响,整个生产经营节奏都被打乱,完全陷入进退两难的僵持局面。
接手委托后,孝感汉川市民商事纠纷律师彭子凤律师首先依托此前在基层法院任职时积累的实务经验,先对供货企业手里留存的全部材料进行系统性梳理,把零散的送货单据、不同时期的对账凭证、双方工作人员的往来沟通记录逐一归类核对,把每一笔供货的时间、金额、对应签收记录都整理成清晰的证据链条,确认整个交易的实际履行细节都符合本地法院的立案管辖要求,随后将实际对接采购的个体经办人和外地采购企业列为共同被告,顺利向供货地的汉川市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完成全部立案流程。
案件刚进入审理环节,外地的采购企业就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明确主张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案件应当全部移送至浙江的企业住所地法院审理,意图通过程序跳转拉长整个诉讼周期,继续拖延货款支付的时间。面对这一程序障碍,彭子凤律师没有被动等待法院裁定,而是结合此前处理大量商事合同类案件积累的经验,精准对接民事诉讼中买卖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的相关规则,逐一向法院说明本案的实际交易流程,梳理出供货方在本地完成货物打包、交付物流等全部核心履行行为的完整证据,针对性提交书面代理意见逐条抗辩,最终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对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对方不服一审的驳回裁定,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管辖上诉,试图借助二审程序进一步拉长诉讼周期。彭子凤律师全程跟进二审管辖的全部流程,把此前梳理的全套交易履行证据补充提交给二审法院,逐一说明案件由本地法院管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中级法院准许对方撤回管辖上诉,整个案件顺利回到汉川市人民法院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此前被程序卡住的实体维权进程终于重新启动,当事人不用远赴浙江参与后续审理,本地诉讼的便利优势被牢牢守住。
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依托此前提前整理完成的送货单据、对账凭证、往来沟通记录全套债权证据,欠付货款的事实已经完全清晰,没有任何模糊空间。彭子凤律师结合自身此前在深圳大型金融企业担任法务经理期间积累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没有直接选择等待法院开庭判决,而是结合对方当前公开可查的经营资金现状,在庭审调解环节提出兼顾双方实际情况的方案,既不强迫对方一次性拿出全部款项直接拖垮其经营,也避免无原则放宽还款期限导致回款再次陷入不确定状态,双方逐步协商出分四期支付的还款方案,同时在调解协议中明确设置逾期全额加速到期条款,只要对方任意一期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供货企业就可以就全部剩余欠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主张从双方此前确认的逾期起算点开始计算的全部逾期违约金。
最终双方达成具备法院强制执行力的分期调解协议,对原本的总货款金额进行合理调整,确认最终应付货款六万三千余元,两被告分四期足额支付,首笔款项在当年一月底支付,后续每间隔一个月支付一笔款项,最后一笔尾款在四月底全部付清。双方同时约定,全部款项履行完毕后,就本次拉链供货买卖再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一旦被告逾期不履行,供货企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对方名下的财产,无需再经过其他诉讼程序。
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供货企业不用跨省往返参加任何一次诉讼程序,所有的环节都在本地法院完成,省去了异地办案产生的交通、住宿、人工等各项额外成本,原本可能耗时半年甚至更久的跨区域诉讼程序,在走完管辖抗辩流程后快速进入实体调解,原本完全僵持的回款局面被一步步推开。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都按照达成的方案推进后续履行,供货企业原本被拖欠多日的货款逐步回流,被卡住的生产经营资金流重新恢复顺畅,整个跨区域供货的债权争议最终一次性了结,没有留下任何后续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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