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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保险诈骗定性争议当事人获终止侦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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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6 · 12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丽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41183293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9-4282-4989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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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某某因保险理赔事项被公安机关以普通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约4.99万元,其担心案件进展直接影响自身正式工作,急于拿到明确的无涉案结论以向单位说明,又顾虑额外产生的诉讼周期拉长时间与经济成本,难以权衡不同辩护路径的实际效果。承办律师接案后从主体资格认定的核心争议切入,梳理法律规则与同类裁判规则,与检察机关及侦查机关多轮沟通,最终推动当事人拿到终止侦查的正式文书。

王某某因一起保险理赔事项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既不是保险合同上登记的名义投保人,也未出现在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公示记载栏中,仅实际承担了全部保费,实际享有对应保险利益。最初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并未按照保险诈骗罪定性,反而以涉嫌普通诈骗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金额约4.99万元。彼时王某某的正式单位已经知晓他因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一旦后续被提起公诉,他的工作岗位与日常处境都会受到直接影响,他既没有多余的时间投入漫长的庭审流程,也不想承担后续可能出现的额外辩护成本,迫切需要一个明确的程序结论来恢复正常的工作与生活。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完成全部卷宗材料的查阅梳理,没有直接围绕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应对,反而先回归到公安机关定罪的前提逻辑上,厘清该案核心的定性边界问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赵丽丽此前已经累计承办逾百件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涉税、走私、大额经济类案件,始终习惯从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完整证据链条入手梳理争议点,不会仅依据合同、转账记录这类形式化的材料直接判定行为性质。赵丽丽结合此前处理多起经济类案件的实务经验,意识到普通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的适用边界,会直接决定本案的涉案金额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这才是破解本案程序困境的核心突破口。

赵丽丽先就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认定逻辑搭建辩护框架,首先明确刑法理论层面本身就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范围是否仅局限于保险合同的形式记载存在不同观点,若直接将民事合同上的形式身份完全等同于刑事责任评价的主体资格,显然忽略了行为人与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之间的实际关联。随后她结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关于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延展论证,同时检索到《刑事审判参考》第479号相关指导案例,该案例明确了车辆实际所有人、隐名状态下的实际投保人,只要对保险标的享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就具备保险诈骗罪的适格主体身份。为了强化论证的支撑力度,赵丽丽还对全国范围内的同类案件做了系统性检索,找到的7起同类案例中有6起最终按照保险诈骗罪定性处理,仅有1起适用普通诈骗罪,而该适用普通诈骗罪的案件最终量刑结果反而对当事人更有利。

在完成全部论证材料的整理后,承办方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完整的书面法律意见,明确提出王某某作为实际承担保费、享有全部保险利益的实际投保人,应当被纳入保险诈骗罪的评价主体范围,不能仅以保险合同的形式登记信息否定其对应主体身份。按照该逻辑,本案涉案金额约4.99万元,尚未达到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事追诉标准,在行为本身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却未达入罪门槛的前提下,不能转而适用入罪标准更低的普通诈骗罪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辩护方明确建议检察机关不对本案提起公诉,可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依法作出对应处理。

提交意见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案件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细节,逐一回应检方提出的疑问,将指导案例的裁判逻辑、同类案件的处理规则与本案的具体事实逐一对应,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方的核心意见,没有以诈骗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依法将案件退回至原侦查机关处理。

案件退回侦查阶段后,王某某的顾虑并未完全消除,他无法仅凭“案件被退回”的口头说法向单位作出合规说明,只有拿到加盖公章的正式法律文书,才能彻底消除此前立案调查事件对他工作产生的负面影响。璟成刑辩团队创始人赵丽丽此前曾在多起案件中推动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获取取保候审、撤销案件的处理结果,她很清楚当事人此时的核心需求并非后续的其他诉讼程序,而是拿到一份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结论性文书,因此她没有引导当事人选择后续的其他复议或诉讼路径,反而主动对接侦查机关的承办人员,持续就案件的定性与后续程序处理方案开展沟通,结合此前与检察机关形成的一致意见,说明向当事人出具明确正式文书的必要性。

经过多轮协调,侦查机关最终作出对王某某终止侦查的决定,向其出具了正式的《终止侦查决定书》,这一份文书完全满足了王某某向单位说明情况的全部需求,后续他的工作和生活均未再受到本案相关事项的影响。

这类实际投保人实施的保险理赔类行为,在部分司法场景中确实存在直接适用普通诈骗罪定性的处理习惯,本案并未选择顺着普通诈骗罪的辩护思路展开常规应对,而是从主体资格这一基础争议点切入,通过检索指导案例、梳理同类裁判规则完成完整的论证闭环,全程未进入一审审判程序,也没有产生额外的程序成本与时间消耗,最终帮当事人拿到了实质的无罪类程序处理结果,彻底扫清了其正常回归工作生活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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