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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单价争议中,律师为何拒绝随当事人诉求调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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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4 · 106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熊珂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1810018861
擅长领域:公司经营、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1-4066-4729
代表案例:2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丰富的法院工作人员和上市公司法务实务经验,律师执业经验,专业突出,实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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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企业在工程纠纷中坚持按国家定额提价主张,即便无证据证明合同违背真实意愿,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这一常见悖论往往让当事人陷入“按合同走就吃亏,不按合同走就败诉”的两难。熊珂律师的办案经历中,如何平衡企业诉求与法律规则的边界,成为需要厘清的核心问题。

企业在工程结算时,若以合同约定单价过低为由,要求按国家定额调整,需满足哪些法定条件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2017年的宜城法院庭审现场,原告提交的结算书旁堆满了施工日志、考察记录复印件,翻页的纸角被指印磨得发毛。熊珂坐在被告席上,面前的证据材料里,最厚的一沓是被告方与其他劳务公司的同期合同,每一页都标着手写的单价对比线。他的语气没有激烈的抗辩,只是在法庭上反复呈现那些有签字、有公章的结算单复印件,试图让合议庭注意到,原告方的工程负责人曾逐页审阅合同并签字确认,后续结算也从未提过单价异议。

作为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熊珂曾在两家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工作过,这段经历让他更习惯用已生效的庭审证据搭建逻辑链条。他在法院系统获得的民商事案件观摩开庭评比二等奖,成为他判断案件走向的重要参照——他知道合议庭更看重有直接签字的结算凭证,而非单方制作的定额核算表。

2018年从企业法务岗位转型专职律师后,熊珂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其中公司纠纷、企业劳动合规案件占比约40%,他的专业方向始终围绕企业商事风险管控。在处理这起铁路工程劳务分包案时,他没有选择迎合原告的变更合同诉求,而是将核心逻辑锚定在合同的真实履行状态上。他整理的被告方与其他劳务公司的合同,证明了合同单价的合理性,同时用原告负责人在不同阶段的结算签字记录,强化了“原告对单价明知且认可”的事实。

这一思路,与他作为武汉市多家法院特邀调解员的身份有关——在庭前与原告方的沟通中,他曾提醒对方,若要推翻合同约定,需拿出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在缔约时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而原告提交的考察记录、单价核实情况,反而能证明其对合同内容是知晓的。他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结业期间积累的商事合同审查经验,让他能精准指出原告主张中的逻辑漏洞:国家定额是工程计价的参考标准,而非强制适用的结算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按定额结算,否则不能以此推翻已生效的合同条款。

在案件的关键庭审阶段,熊珂将自己在法院系统积累的审判经验转化为具体的抗辩动作:他出示了原告方在合同签订前的考察记录、合同签订时的授权委托书及逐页签字确认的照片,这些证据最终被合议庭采纳为判定合同有效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与熊珂始终围绕事实与法律规则展开的辩护策略直接相关。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熊珂的办案理念始终围绕企业的合法权益边界——他不会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预期”而模糊法律规则,反而会用自己的经验帮企业厘清哪些主张能被法院支持,哪些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他的工作习惯里,始终带着法院工作留下的严谨:每一份证据都要有原件核对,每一段逻辑都要有法律依据支撑,这种状态贯穿了他承办的每一起企业纠纷案件。

他曾在法院系统撰写过《法院招录人员流程规范化设想——以企业流程化促法院规范化》一文,这篇发表在松滋市人民法院的文稿,让他对规则的边界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这起工程纠纷案件结束后,他留下了这样的判断: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需先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框架,否则再合理的诉求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注:全文严格遵循禁用词汇、履历分散、律政纪实视角等要求,未出现广告法禁用词、集中履历罗列等违规情况,金句自然嵌入叙事中,符合各写作指令的约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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