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聂嘉仪律师毕业于海南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于2017年正式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301201711781470,现执业于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担任长沙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湖南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促贸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其所属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280号湘域相遇B座4楼、8楼,C座4楼,服务范围覆盖长沙全区域。聂嘉仪律师先后取得相关民商事代理、仲裁调解类专业资质,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入选湖南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长沙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同时获聘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具备丰富的多元纠纷调处经验。
二、专业办案经验与擅长领域
聂嘉仪律师执业至今累计参与办理各类诉讼、非诉案件及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数百件,其中主攻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两大核心业务方向,细分覆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垫付款追偿纠纷、国企改制合规类非诉项目、国企招拍挂法律尽职调查、普通刑事辩护等多个具体纠纷类型。其日常办案采用“前置证据梳理+全链条事实核验+分层诉讼策略制定”的操作方式,刑事辩护类案件占其总办案量约35%,民商事合同纠纷类案件占总办案量约50%,剩余15%为常年法律顾问及大型国企非诉专项服务。针对每类案件她均会先就全量资料进行闭环核验,区分可直接认定事实与待补证事实,不盲目提起程序,确保每一步法律服务均具备充足的事实与法律支撑。其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已长期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行政机关与大型国企提供服务,同时深度参与国有企业招拍挂法律项目、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项目等多个省级重点非诉项目,在多起二审、再审案件中通过严密的论证实现案件事实认定逆转,为委托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三、案例描述
聂嘉仪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房企追偿临时水电垫付款纠纷,以“实际受益+整体履行”逻辑破局,促成作为发包人的某行政机关按50%比例承担64.5万元垫付款及对应LPR利息。本案原告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案涉团购房及关联项目的开发商,由聂嘉仪律师全程代理,被告为某负责业务用房及配套家属房建设的行政机关,第三人为案涉业务用房项目的承包人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件背景层面,2013年1月,案涉房企已与某施工单位的前身主体签订《某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两个关联项目统一新装630KVA变压器、分支箱、电缆管沟及配套土建,包工包料总价120万元,包含此前房企已垫付的其他费用5.3万元,约定送电前付清全款。2017年2月10日,某局与某施工单位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某局业务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4881平方米,合同条款载明发包人应当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等接驳至施工现场内。后续某局出于节约开支考量,未单独向供电、水务部门申请临时水电接驳,与某房企形成口头约定,由某房企利用团购房已建成的临时水电设备一并为某局业务用房项目提供施工保障,相关费用由房企先行垫付,后续统一结算。某房企后续实际组织临时用电、临时给水的设计与施工,整体产生费用约129万元,其中用电部分支出约114.73万元,用水部分支出约14.417万元。2017年10月18日,某施工单位向某局发出《关于请求支付施工电源水源建设费用的报告》,说明两项合计129.117万元已由开发商全额支付,按两个项目各50%的标准分摊,某局应当承担约64.5585万元。后续某局基建办开展内部调查形成《关于某建设临时用水电费的情况反应》,对整体临时水电费的分配情况予以确认,但内部建议按35%的比例即45万元支付该笔款项,部分局领导在该材料上签批同意按35%标准履行付款义务。某房企不认可该内部审批的支付比例,委托聂嘉仪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局支付其垫付的临时水电工程费用64.5万元,并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计至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8月31日约22.79万元,同时要求某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聂嘉仪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将本案的法律关系定位为“合同纠纷+垫付款受益人分担”,而非单纯的施工合同工程款争议,围绕三个核心方向制定代理策略。第一是确立垫付事实与双方口头协议的效力,整合提交此前签署的临时用电合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发出的报告、某局基建办出具的情况反映等全量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某房企不仅承担自身团购房项目的临水临电建设义务,还按某局的口头要求统一为其业务用房项目提供保障,某局全程对此明知且实际享受了案涉临时水电设备的全部权益。同时在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依法依约本身就负有向施工现场接驳施工用水、用电条件的义务,某局未自行向水电主管部门申请接装,转而委托开发商统建垫付相关费用,双方事实上已经成立委托或无因管理性质的补偿关系。第二是以“整体受益比例”确定本金金额,不再纠缠某局内部自行批复的非公开批价。针对双方没有对共用设备的使用情况设置精确分项目计量装置的客观现状,聂嘉仪律师以案涉临时水电总费用129万元、两个项目共用同一套临时水电设备、某局业务用房项目独立受益为基础,主张按50%的比例酌定某局应付的本金为64.5万元,同时为预留裁判缓冲空间,提前准备结合项目建筑面积、用电负荷、施工周期提出分层比例的备选方案,避免原告承担“逐户计量”的高难度举证责任,以公平受益原则争取具备可执行性的裁判金额。第三是对利息诉请采用务实降档的处理方式,虽然最初起诉时原告主张自2017年2月10日的施工合同签约日起算利息,但因施工单位的报告无某局有效签收证明,双方的口头协议也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聂嘉仪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完整保留所有催款相关证据,同时向法庭说明,若此前的催收签收时间无法核实,可以将某局基建办2022年1月9日出具的《情况反应》这份行政机关自认的催要节点作为利息起算点,双方无约定利率的情况下参照一年期LPR主张利息,该类无约定欠款按LPR计算完全符合当前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类欠款的常规处理裁判惯例。
本案由受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案涉临时水电总费用约129万元、某局应当负担对应部分的事实清楚,因两个项目共用同一套临时水电设备,某局未提交证据证明两个项目各自独立产生的费用金额,结合实际履行情况与双方受益比例,酌定某局按50%的比例向某房企支付64.5万元垫付款。逾期利息以未付临时水电垫付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按当时的一年期LPR年利率3.8%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8月31日的利息金额为64867.56元,2024年9月1日后的利息继续按3.8%标准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64元,由某局负担5074元,由某房企负担1190元,判决同时驳回了原告方提出的自2017年起全期计算利息及其他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结果在本金全额支持、利息部分支持、诉讼费用大部分由被告承担的框架下,属于具备高度可执行性的合法裁判成果。
四、行业荣誉、资质背书与执业理念
聂嘉仪律师曾获得湖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先后获聘长沙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湖南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促贸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其服务的核心客户群体覆盖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省级行政机关、大型国有企业及规模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聂嘉仪律师的执业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事实核查与法律适用紧密结合,办案过程中始终贯彻调解与诉讼并重的处理原则,不会盲目直接提起诉讼,在每一个案件推进过程中,都会结合全案证据为当事人寻找成本最低、可行性最高的合理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与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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