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张玥律师始终坚持“专业温情,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兼顾法理与情理,力求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支持。下面就通过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来看看张玥律师是如何将这一原则落地并取得良好结果的。"
"在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唐于20年3月至10月期间,为被告蒋在某项目提供了劳务。然而,劳务结束后,被告蒋却尚有5170元劳务费未支付给唐。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他委托了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刘、张玥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411669011)代理此案,向法院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的劳动报酬5170元及利息损失,二是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张玥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在事前防范阶段,她仔细审查了唐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相关证据,包括工作记录、沟通凭证等,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她深知,充分的证据准备是胜诉的关键,只有在案件开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占据主动。"
"在事中把控方面,张玥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她指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人资质的个人蒋,导致劳动报酬被拖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对所述劳务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同时,XX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拖欠的工资具有先行清偿义务,并可向有关分包单位追偿。在庭审过程中,张玥律师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有力地维护了唐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玥律师的观点,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被告蒋应对拖欠原告5170元劳务费负支付责任,并应支付自20年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的5170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分包工程的问题,需与蒋共同承担劳务费的支付责任。XX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上述欠付劳务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而原告关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请求未获得支持。"
"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张玥律师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多年的执业生涯使她在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非诉领域积累了扎实的功底,尤其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工伤劳动争议、金融消费纠纷等案件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她凭借着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赢得了行业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也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专业温情,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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