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选择购买各类服务来提升生活质量。最近有网友在法律社区提问:“家里老人在养老机构接受陪护服务时受了伤,咨询了一些律师,都建议走侵权诉讼,还有其他办法吗?”不少人面临类似情况时,就像这位网友一样,会陷入迷茫。
在服务中发生人身损害,大众普遍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就是只知道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侵权之诉。但侵权之诉对加害方的过错行为具体表现、侵权因果关系等举证要求较高,很多时候受害人难以提供足够证据,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姚春波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他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
罗X的母亲李X因年事已高需陪护,与某养老服务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接受陪护服务期间,李X遭受人身损害并产生医疗费用。罗X在多方咨询其他律师后找到姚春波律师。姚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所以罗X作为服务合同购买方,可以从合同履行违约角度去诉讼。
正确的做法是,当遇到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时,受害人可以综合考虑自身证据情况和维权难度,选择以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这样可以避开侵权之诉的严苛举证,转而聚焦于服务机构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及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只要证明服务机构未能防止服务对象在服务期间发生损害,即构成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就像在李X的案件中,陪护服务合同的目的不仅是获得陪护服务,还包括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人身不受非法侵害,李X遭受的人身损害医疗费等实际支出,属于违约行为对其固有利益造成的损失,依法可通过违约之诉主张赔偿。
在这类案件中,姚春波律师具体能做以下几件事。首先,精准研判案情,像罗X的案子,姚律师准确判断可以从合同违约角度诉讼。其次,合理选择诉讼主体,起诉时将关联的三家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在调解阶段,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证据比对,明确实际合同相对方为某养老服务公司,并由该公司承担责任。最后,成功为当事人维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罗X与某养老服务公司一致确认李X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同时,三被告当庭撤回陪护费用的反诉。姚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这类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合同纠纷诉讼路径为服务中人身受损的维权提供了新选择,但结果因个案而异。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都会存在差异,最终的维权结果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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