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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二审提出三项事实主张,最终获量刑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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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5 · 17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超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11221866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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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故意伤害案件的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提出的主张并非没有明确边界,每一项主张想要获得法院支持,都需要对应完整的事实细节与可查证的行为痕迹作为支撑,并非所有提出的诉求都能全部得到采信。这类案件的上诉主张通常围绕事实认定错误、主观故意不成立、作用地位偏低、量刑过重等方向展开,不同主张各自对应不同的成立条件,材料与事实的匹配度直接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

宜宾贾超颖律师此前就承办过一起故意伤害二审上诉案件,这类案件中,当事人首先可提出的主张是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该主张成立的核心条件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冲突的升级存在主动且持续性的不当行为,且该不当行为与最终伤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仅能证明双方存在普通口角,无法证明被害人实施了主动挑衅、持械攻击等主动引发冲突的行为,该主张通常难以获得完整认定。宜宾刑事辩护律师贾超颖律师在本案中梳理相关材料后,提出被害人醉酒后多次挑衅、辱骂、持碗打砸被告人的相关事实,指向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及伤害后果具有明显过错,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案系案外其他同案人员主动介入引发口角并先行出手导致矛盾升级,被害人对纠纷持续负有责任,并未达到“明显过错”的认定标准,因此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并未完全达到此前主张的程度。

第二项可提出的主张是当事人不存在伤害的主观故意,该主张成立的条件是有明确证据证明当事人全程没有实施主动攻击行为,反而实施了明确的劝阻、拉架等制止冲突的动作,自身始终保持行为克制,没有追求或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如果仅有当事人自身陈述,没有在场人员证言、现场痕迹或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劝阻行为的存在,该主张很难被采信。本案中,辩护人提交的多份相关陈述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在冲突过程中多次对其他同案人员进行劝阻,全程未实施主动的攻击动作,自身行为始终保持克制,该部分事实最终被二审法院完整采纳。这一事实的认定,直接推翻了一审判决中对当事人具有明确伤害主观故意的完整认定,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评价调整至明显低于其他同案人员的层级。

第三项可提出的主张是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该主张成立的条件是在主观故意已被部分确认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客观行为细节,对比所有同案人员的行为参与程度、对伤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明确区分不同人员的作用层级。如果所有同案人员的行为均直接指向伤害行为,无法明确区分主次作用或参与程度差异,该主张也很难单独成立。本案中,结合已确认的劝阻事实,再对比其他同案人员主动出手实施攻击、直接造成主要重伤后果的行为细节,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主观恶性均明显小于其他直接实施主要伤害行为的同案人员,该部分主张的核心内容得到裁判文书的明确认可。

在上述三项事实主张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定之后,当事人可进一步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程序性主张,该主张成立的条件是结合已调整后的事实认定,对照故意伤害罪重伤结果对应的法定量刑区间,判断一审判决所处的刑期是否明显不符合已查明的全部从轻情节,是否存在量刑明显失衡的情形。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未充分考量当事人劝阻、克制等细节的前提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量刑结果在已查明新的事实细节后,显然与当事人的作用地位、主观恶性不匹配。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一审法院对杨X的量刑不当,依法撤销一审对该名当事人的量刑部分,最终直接调整刑期,从原有的有期徒刑八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整个二审程序中,并非所有提出的主张都能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即便部分主张未达到预设的认定标准,只要核心的事实细节能够得到查证确认,对应的从轻情节依然能够推动量刑结果的合理调整。宜宾贾超颖律师作为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大量故意伤害类及其他常见刑事案由的办理经验,熟悉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办理流程与不同程序的主张认定规则,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围绕事实细节梳理可支撑的主张,不脱离证据基础提出空泛的诉求,所有工作都指向准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执业理念为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围绕已有的客观事实与可查证的材料,逐一核对每一项主张对应的成立条件,避免脱离实际的诉求提出,最终实现裁判结果与已查明事实的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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