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投公司的工作人员核对了全部内部合同台账,确认从未和这家水电公司签订过任何与案涉临时施工导流工程相关的书面合同,也没有直接向该水电公司支付过工程款的记录,一时之间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对方提交的结算汇总表证据,只能先整理手头已有的全部项目招投标、总承包、分包以及付款的材料,找到律师求助。
接手这个案件的兰州王永军律师,先全面梳理了水投公司提供的全部项目材料,很快注意到几个核心的事实细节:案涉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水投公司已经通过合规招投标流程,把整个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给了某设计公司,之后相关部分合法分包给了养护公司,水投公司也已经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的设计公司支付了包含案涉导流工程进度款在内的全部合计四百零五万元款项,所有付款都有对应的审批表、转账记录作为凭证。
更关键的一点是,水投公司对应这个项目的项目部正式成立时间是2018年3月,而提起诉讼的水电公司自己陈述的施工完工时间是2017年10月,提交的那份加盖项目部印章的结算汇总表,盖章时间远早于项目部正式成立的时间节点,这份证据从形成的时间基础上就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地方。王永军律师带着团队把这些事实细节一一对应到书面证据中,搭建起完整的证据逻辑链条,先在一审阶段针对对方的诉求提出完整抗辩:案涉工程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水投公司已合法完成招投标发包流程,不存在直接将导流工程交由水电公司施工的约定,双方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这份在项目部尚未成立时就加盖印章的结算资料,盖章行为不符合常理,对水投公司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水电公司仅提供了这份存疑的结算资料,没有提交自己组织人员施工、垫付工程资金等实际投入施工的相关证据,水投公司提交的总承包合同、进度款审批表足以证明案涉导流工程已经交由总承包设计公司施工且完成付款,这份结算资料上没有监理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形成时间也存在明显疑点,无法证明双方确实完成了结算,最终判决驳回该水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水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还在二审期间新提交了一份通话录音作为证据,试图佐证双方此前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水投公司支付其主张的全额工程款。
进入二审阶段后,王永军律师重新核对全案所有证据细节,针对上诉人新提交的通话录音材料展开细致质证,指出这份通话录音的形成时间距离水电公司主张的工程完工时间已经过去六年之久,内容里没有任何可以直接指向水投公司认可其施工主体身份、确认欠付对应工程款的清晰表述,根本不能达到对方想要证明双方存在直接施工合同关系的目的。同时王永军律师再次明确点出水电公司在庭审中对结算清单形成过程的陈述前后不一致,甚至自己都陈述盖章的时候找不到水投公司负责付款的相关人员,这足以说明这份所谓的结算汇总表上的印章,并不是水投公司基于同意确认工程价款、办理结算的真实意思而加盖,这份材料不能作为主张工程款的合法依据。结合此前已经梳理完成的整套招投标、总承包、分包合同以及全部付款凭证的完整证据链,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水电公司主张和水投公司存在直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证据明显不足,其依据存疑的结算资料索要工程款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水投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完整维护。
作为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王永军律师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专业领域覆盖公司法、行政法、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等多个方向,能够为客户提供多维度的法律服务。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王永军律师带领团队研制出一整套诉讼案件办理保障体系,提出诉讼流程化的办理方法,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逐步落地,有效提高了团队整体的办案效率和服务质量。日常工作中,王永军律师还结合自己的专业积累,研究制作了多套专业法律课件,包括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课件、劳动用工合规系列课件、工伤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系列课件等,同时研发出多个面向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专项产品,围绕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等内容把实务经验转化为可落地的服务内容,还专门设立了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微信公众号“法商第一线”,持续传递法治讯息,分享实务成果。执业至今,王永军律师累计为数十家行政单位和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大量民商事纠纷、行政诉讼及刑事辩护案件,也主导完成了多项股权架构设计、法律尽职调查、合同体系构建等非诉专项法律服务。他始终坚持“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既在纠纷发生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代理服务,也会在日常服务中帮助客户排查运营各环节的法律风险,协助客户逐步建立规范的内部法律管理体系,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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