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李娟娟律师首先从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切入核查,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当日,涉事网约车就被送至指定的维修单位处,这一时间点是车辆因事故受损后进入维修流程的起始点。律师第一时间核对了维修单位的接车登记台账,确认车辆送入维修厂时,车身多处碰撞受损的部位必须拆解定损后才能对应申请匹配的替换配件,不存在当事人提前送车但拒不配合核验车况导致延误的情形,这一初始环节的所有时长消耗,完全是事故直接引发的车辆受损后的必要流程,没有任何第三方或当事人自身因素介入,该部分的时间消耗毫无疑问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联。
随后律师沿着因果链条向下延伸,核查配件采购环节的时间性质。保险公司上诉称维修单位采购配件的耗时属于第三方原因,该部分产生的停运损失不应由己方承担,针对这一主张,天津李娟娟律师向维修单位调取了完整的配件下单记录、物流签收凭证,以及维修进度的内部登记单。可以清晰看到,从车辆完成定损确定所需配件的清单到配件送达维修厂的全程流程,所有下单操作均是在定损完成当日发起,物流在途时长属于正规配件采购的合理周期,不存在维修单位故意压单拖延、或者找错型号反复退换的情形。而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送至维修机构,配件采购本就是事故维修流程的必要组成部分,对应的时间消耗属于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无法投入运营的正常辐射后果,不能随意将该部分时长切割出去,转由无责的网约车司机自行承担运营损失。
接下来是争议最大的提车时间节点的核对,保险公司主张网约车司机存在个人原因延误提车的情形,认为维修费是在事故发生二十余日后才打入维修机构账户,司机完全可以在款项到账后第一时间提车,后续停留在维修厂的时间属于当事人自行扩大的损失。针对这一说法,天津李娟娟律师没有直接认同也没有直接反驳,而是继续调取到维修单位的放车登记说明,明确记录维修厂在收到保险理赔款的次日才完成全部车辆清洗、完工核验流程,正式通知网约车司机到场提车,司机在接到通知当日就完成了所有提车手续将车辆驶离,不存在司机接到提车通知后故意拖延数日才到场,无端增加停运时长的情形。也就是说,从保险理赔款到账到车辆实际交付给司机的间隔,完全是维修单位内部流程的正常耗时,与司机的个人行为没有任何关联,不能把这一时间段的停驶后果归责到当事人身上。
在逐段核验完所有时间节点的成因后,天津李娟娟律师把全部24天的停运周期按流程拆解成事故后送车、拆解定损、配件采购、车辆维修、完工待提五个不同阶段,把每一个阶段对应的事实依据一一对应列明,清晰区分出没有任何其他介入因素的直接关联时长,和对方声称的所谓第三方原因、当事人个人原因的时段,逐一出示对应的书面凭证,证明对方主张的所谓人为扩大损失的情形完全没有事实支撑,所有的停驶时长都是案涉交通事故引发的必然直接后果,不存在任何可以从总损失中剥离的无关项目。同时律师也没有完全顺着当事人最初主张的按日收入全额计算停运损失的思路推进,而是结合网约车行业的通行收入核算标准,提交了符合行业规范的运营数据参考,最终确认的合理停运损失金额既符合实际运营情况,也没有超出法定的合理范畴,不存在虚高主张的不合规情形。
二审法院经核查全案所有在案证据后,认定保险公司主张的3000元扣减请求没有对应的事实依据,其提出的维修单位延误、当事人自行扩大损失的事由均不成立,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网约车司机合理的停运损失。整个因果链条的逐段核查过程,没有额外增加不必要的争议,也没有遗漏任何可能的事实盲区,把原本混杂的多种因果关联清晰区分开,既没有让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超出其行为导致的不合理赔偿责任,也避免了无过错的网约车司机无端承担本不该由自己承受的运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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