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常常成为核心矛盾。本案中,2021年4月,南京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南京某医院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采购与安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保修期、发票开具等事项,特别提到“先票后款”,即被告付款前,原告需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依约完成了设备采购与进场施工,2023年1月3日双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511415.5元。原告累计开具了38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299000元工程款,剩余款项拒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上海汉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陈兵兵律师代理此案。
陈兵兵律师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和法学双学士,具有八年从军经历,曾担任司令部管理员、政治部秘书及军队律师等职务,还荣获三等功等多项荣誉。他蝉联多年盈科总部优秀律师,荣获盈科所百名青年新锐律师奖,以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合同事务、刑事辩护等多领域深耕。丰富的履历和经验使他具备处理此类复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业优势。
面对此案,陈律师首先精准识别了被告“先票后款”抗辩的法律实质。付款义务是主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或从合同义务。被告对已开具发票对应部分工程款未足额支付,其行为已不符合合同约定,破坏了其主张“先票”权利的基础,依法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基于这一法律逻辑,陈律师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在证据组织方面,他严谨地梳理了双方合同约定、原告的履行情况,包括设备采购与施工完成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证据。对于被告提出扣除14000元维修费的主张,陈律师通过严格质证,指出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不明,付款凭证指向案外自然人与第三方公司,无法证明系因案涉工程维修产生费用,且被告未证明已按合同约定通知原告维修而原告拒绝,从而击破了被告不实的维修费主张。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2415.5元,“先票后款”抗辩不成立,维修费抗辩也不成立。同时,法院对利息计算基数与起算时间进行了调整,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全部负担。
从本案中可以总结出一些值得借鉴的法律思维和操作细节。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要准确把握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关系,当付款方出现违约拒付行为时,不能机械适用合同条款。在证据方面,要严谨收集和组织,对对方提出的主张进行严格质证,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结尾
作为法律从业者,专业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解决社会矛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类复杂案件中,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兵兵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正是众多专业律师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缩影,他们用专业和担当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着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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