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周爱荣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她先后就读于苏州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并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中级经济师等专业资质。自2015年执业(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以来,在民商、经济案件及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荣获2019年“玄武区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还当选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下面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充分体现了周爱荣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2017年3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拆迁安置房出售给原告,总价95万元。原告依约支付90万元购房款,被告交付房屋,原告装修后居住至今。依约房屋满五年可过户,但被告在2021年3月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银行用于贷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过户无果,委托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
原告方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注销房屋抵押登记、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诉讼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周爱荣律师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合理审查房屋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其他占有人。庭审中,周律师提交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等证据,证明原告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该房屋,而银行未能提供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无法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面对第三人提出的“一事不再理”“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周爱荣律师也进行了有效应对。对于“一事不再理”抗辩,她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被告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论证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法院认定拆迁安置房满五年后已具备过户条件,原告的请求权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判令涤除抵押权,支持过户请求,对违约金适度调减,抵扣尾款后判令被告再支付2.75万元,同时驳回第三人的其他抗辩理由。
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周爱荣律师通过精准把握诉讼策略,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否定银行善意取得;有效应对程序抗辩,维护诉讼的独立性;实现了物权保护与债权追偿双目标,还推动案件高效解决,从立案到开庭仅约一个月。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周爱荣律师始终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追求最大的权益,她也一直全力以赴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用实际行动守护法律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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