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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杰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巧妙破局助力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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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25 · 15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光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10202010232282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8907764841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黄光杰,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法律部副部长、隆林分所主任、青年委员、团支部书记,专职律师。 擅长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行政诉讼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诉讼业务的办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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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光杰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处理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曾为百色某商贸公司追讨贵州某装饰工程公司拖欠的35000余元五金货款;也帮某沙石经营部向广西某大型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索回52万余元砂石款及相应违约金。

在商业活动中,货款拖欠问题屡见不鲜,众多供货方深陷资金回笼困境。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光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为供货方成功追回应得款项,展现出卓越的法律素养和执业能力。

案情回溯

-异地装饰公司拖欠五金货款案:百色某商贸公司与贵州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货款结算附加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从商贸公司处采购五金建材。自2023年4月至6月,装饰公司员工通过微信下单,商贸公司按约发货,货款总计35,000余元,发货单均有装饰公司员工签收。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装饰公司未支付任何货款,商贸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黄光杰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装饰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

-大型建工集团拖欠砂石款案:某沙石经营部与广西某大型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签订《砂石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建筑集团的项目供应砂石材料。自2019年7月至2022年12月持续供货,双方结算确认建筑集团尚欠货款52万余元。沙石经营部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黄光杰律师起诉,要求建筑集团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诉讼中,建筑集团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抗辩不应承担违约金。

代理困局

-异地装饰公司拖欠五金货款案

-证据认定难题:装饰公司员工通过微信下单,未经公司盖章确认,能否约束装饰公司存在争议。

-违约金合法性:双方约定日百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标准较高,是否合法有效存疑。

-被告缺席风险:装饰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原告的证据能否被法院直接采信存在不确定性。

-双重主张争议:原告同时主张逾期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能否同时得到支持面临挑战。

-大型建工集团拖欠砂石款案

-抗辩理由棘手:建筑集团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违约金,该抗辩能否成立需精准判断。

-付款条件争议:原告未全额开具发票,被告是否有权拒付全部剩余货款存在法律适用争议。

-违约金起算复杂: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难以确定,关乎当事人的利益。

-约定效力待定:合同约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所欠货款百分之五,该约定是否有效需结合法律规定判断。

破局思路

-异地装饰公司拖欠五金货款案:黄光杰律师仔细梳理案件,收集并整合《货款结算附加合同》及附件、发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按约供货、被告员工签收确认以及被告拖欠货款的金额等核心事实。在诉讼请求的组织上,既主张货款本金,又合理主张违约金,考虑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提前向当事人做好预期管理。

-大型建工集团拖欠砂石款案:针对建筑集团的抗辩,黄律师从不安抗辩权角度切入,指出沙石经营部已开具部分发票,但建筑集团未按约支付对应货款,已构成违约,沙石经营部有权要求其支付全部尚欠货款。在违约金起算时间上,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处置结果

-异地装饰公司拖欠五金货款案: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5,000余元的诉求,并依法调整逾期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百分之五十计算,驳回了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大型建工集团拖欠砂石款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黄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建筑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沙石经营部支付货款52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23年5月2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26,000余元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律师说法

在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深刻体会到精准把握法律关系和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在小额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多外地采购方收货后拖延付款甚至失联,供货方关键要将交易环节用证据固定下来,完整的证据链是很重要的。同时,需注意违约金的合理预期,过高的违约金约定虽有合同依据,但法院会依法调整,要提前向当事人做好预期管理。

在建工类买卖合同纠纷中,供货周期长、结算流程复杂,双方对货款金额本身争议不大时,焦点往往在违约金上。“未开发票不付违约金”是常见抗辩理由,此时要区分“开票义务”和“付款义务”的关系,若对方违约在先,供货方有权基于不安抗辩权主张全部货款。此外,对合同中违约金上限的约定,要提前向当事人说明,确保其对案件结果有合理预期。

法律服务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但无法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兜底。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情况,精准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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