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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万元保险金的追回之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核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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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24 · 194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何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45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1202011170139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993042478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自执业以来始终以一名优秀的专职律师自律,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法律尽职调查相关的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务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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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解析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案件核心争议是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是否合理。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何莉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采取精准排除被告证据、巧用抗辩思路等策略。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19.49万元保险金及诉讼费用,此案例对类似保险拒赔案件有重要参考意义,明确了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标准等法律知识点。

当事人困境描述

公开信息显示,原告杨X系某建筑公司员工,所在公司为其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3年5月,杨X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累计花费巨额医疗费且被评定为多处伤残。事故发生后,杨X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拒赔告知书》,理由是“杨X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杨X陷入理赔无门的困境,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的何莉律师维权,何律师持有兰州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具备处理复杂民商事纠纷的能力。

证据梳理过程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何莉律师开始细致梳理证据。律师指出,案涉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及是否需要驾驶证、号牌,应以交警部门的认定及行政处罚为准,而本案中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未认定杨X需承担相应行政处罚责任。同时,对于保险公司声称的免责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应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和“足以引起注意的说明”。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送达保险条款,所提交的《投保声明书》影像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既无投保人盖章确认,也无法证明已实质性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庭审关键论证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杨X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且车辆无号牌,按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何莉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她强调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举证不足,提供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证明免责条款的效力。同时,以“以交警部门认定为准”的思路,削弱了保险公司关于“违法行为”的主张,还依据保险法主张原告的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判决

兰州某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提示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保险金194,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同类情形注意事项

此案例为类似保险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购买保险后应妥善保管各类文件,理赔时审查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保险公司则需规范承保流程,确保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有据可查,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代理律师在处理保险纠纷案件时,应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抓住保险公司举证不能的关键,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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