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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力挽狂澜,刘兴方律师降赔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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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15 · 14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兴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3人 执业4年
律所: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221044569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6608381090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民商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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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升,对专业律师的需求也越发迫切。在德阳,就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刘兴方律师,他执业于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在劳动纠纷、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入的实践。

刘兴方律师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法学本科,拥有复合型专业背景。他的职业历程更为其律师生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他曾任职于云南某国有公司法务部,初步构建了企业法律事务处理的基础,后又在四川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职长达九年,深度涉足金融风控与合规管理,锤炼了敏锐的风险识别与处置能力。2022 年,他正式转型成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凭借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 700 件,其中劳动人事争议、各类合同纠纷案件逾 200 件。

除了扎实的案件处理能力,刘兴方律师还积极参与社会普法与行业建设。他在绵竹市司法局组织下,负责编写并推广绵竹《小微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南(第一版)》,并完成了第二版修订,为助力本地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水平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他还身兼绵竹市法学学会会员、绵竹市法学会专家库成员、德阳市第八届律师协会评价考核委员会委员、小微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讲师团成员等职务,同时拥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高级企业合规师等专业能力证书。

在众多案例中,有一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刘兴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智慧。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是涉案“乐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等第 36 类服务项目,且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被告是一家一人独资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在企业字号、门店招牌、店内装潢、招聘平台信息中使用了含涉案商标的文字开展经营,还设立了多家分支机构拓展业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未经许可突出使用涉案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将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60000 元。

刘兴方律师接受二被告的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详细了解了涉案商标权利情况、被告企业字号变更、门店使用标识、分支机构设立注销及实际经营状况、原告取证过程、原告诉讼主张等全部细节。同时,他还精心归集了全套证据,整理了企业工商档案、分支机构注销材料、类案生效判决等,为案件的处理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刘兴方律师精准识别出本案的核心风险。他意识到,门店招牌、招聘平台对外突出使用字号文字,存在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的风险;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提交财产独立证据,极有可能被判令承担连带责任;多家分支机构的存在会被法院作为加重赔偿的考量情节;不侵权抗辩存在不被法院采纳的现实风险,因此需要同步做好降低赔偿金额的备选辩护方案。刘兴方律师将这些风险一一向当事人讲解,并解读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规则,对商标性使用、法定赔偿、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等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阐释,还释明了类案判赔参考尺度,帮助当事人建立了理性的诉讼预期。

在充分掌握案件情况后,刘兴方律师搭建了完整的诉讼思路,确立了明智的办案策略。他的主思路是争取认定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备选策略是若侵权认定成立,则提交分支机构注销、未实际经营、同类案例等证据,请求法院充分考量各类情节,最大限度降低判赔金额。他对证据进行了细致分组整理,用工商登记变更资料证明字号由来及分支机构注销状态,检索提交在先同类生效判例供法庭参考赔偿尺度。同时,他还精心起草了答辩状证据目录,对原告的各项诉讼理由进行了全面预判,为开庭做好了充分准备。

庭审中,原告坚决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要求赔付 6 万元。刘兴方律师镇定自若,当庭发表了精彩的答辩意见。他指出,案涉文字仅属于对自身企业字号的使用,涉案商标文字本身显著性弱;双方经营地域不同,不易造成公众混淆;多数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并未实际开展经营;参考同类判例,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若认定侵权也应当参照类案予以调低赔偿数额。刘兴方律师的答辩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风采。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门店、招聘平台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引人产生混淆,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独资企业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结合商标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分支机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原告未提交损失、获利、律师费票据等情形,法院将原告诉求 6 万元赔偿调减,最终判决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8000 元 + 合理开支 2000 元,合计 10000 元,案件受理费 1300 元,由原告承担 800 元,二被告共同承担 500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拿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刘兴方律师再次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向当事人逐条解读了全部判决内容,区分被采纳与未被采纳的抗辩观点,释明法院认定侵权的裁判逻辑,解读法定赔偿金额的裁量理由,并告知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改判可能性,把是否上诉的选择权交给了当事人,完成了全流程法律服务指引。

此外,刘兴方律师还依托本案办案经验,沉淀了同类案件的标准化办案流程。他提醒企业,企业字号不等于可以随意使用,在门店招牌、广告招聘中突出使用字号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涉诉,股东应当提前收集公司财务独立完整证据,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定赔偿阶段,分支机构是否实际经营、是否已经注销,是法院调整赔偿金额的重要事实;原告主张维权合理开支,应当提交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无对应票据,法院会酌情压低合理开支;商标案件抗辩,要准备双重思路,即不侵权抗辩和一旦侵权成立争取降低判赔金额。

德阳刘兴方律师在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虽然不侵权抗辩未得到法院全部采纳,但他充分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抗辩,成功促使法院将 6 万元的索赔请求大幅下调至 1 万元,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负担,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凭借专业的知识、严谨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德阳的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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