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若被认定存在职务侵权行为,侵权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可能面临返还侵占款项、赔偿损失等责任。构成职务侵权一般需满足行为人有职务行为、行为违法、存在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等要件。
法律条文看似清晰,但在具体个案中,量刑等级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空间。广东睿敏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道龙律师曾办理一起类似案件。
案号为(20XX)粤XX民初X号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XX公司(用工企业)起诉被告XX(原公司厂长),称其利用厂长职权,在企业与两家劳务公司签派遣协议并支付劳务费过程中,虚报工时、人员套取50万劳务款,诉请被告返还40万元本金及起诉起算利息。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虚构用工、侵占公司款项的侵权行为,是否需返还40万元。
李道龙律师代理被告进行辩护。面对原告指控,李道龙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首先厘清款项真实用途,提交完整代发工资证据,调取劳务公司出具某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证明收到的转账资金全部用于代发某籍派遣工人工资,不存在私自侵占。接着,击破原告核心证据效力,原告提交劳务公司单方某说明指控被告套款,但庭审中该劳务公司当庭推翻书面陈述,称说明系理解错误、并非真实意思,原告关键指控证据失效。然后,指出原告举证严重不足,原告仅提供劳务公司转账流水,无虚报工时、虚构人员的原始考勤、造假对账、员工投诉、报警记录等实质证据,无法证明存在串通骗取资金行为。同时,说明合作流程系公司知情,劳务公司选取、派遣合同签署均由原告公司直接参与盖章确认,用工结算规则经双方书面约定,并非被告私下操作。最后,抗辩原告动机,点明本案系企业因之前劳动仲裁报复起诉,无客观侵权事实支撑;驳回原告要求法院强制调取被告私人收支记录的申请,举证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无法举证被告虚构用工、侵占企业资金;劳务公司转账款项用于代发派遣员工工资,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原告企业自行承担。被告无需返还任何款项,全部本息诉求被法院驳回,无任何经济赔付责任。
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李道龙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原告的指控,李道龙律师凭借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扎实的法学基本功底,迅速收集代发工资书面证明、转账流水,完整还原资金合法用途,从根源否定侵占事实。在庭审中,他当庭推翻原告关键不利书证,瓦解企业核心指控证据链。同时,精准分配举证责任,牢牢把握“主张侵权一方需完整举证”规则,指出原告证据存在重大缺失。还厘清劳务合作全流程均经企业盖章确认,证明被告行为属于正常履职安排,不存在违规侵占。并且完整抗辩企业调取私人记录的申请,避免被告个人隐私、收支信息被强制调取,全方位维护当事人财产与程序权益。
这类案件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比如企业厂长、主管对接劳务派遣,离职后公司起诉高管套取劳务费、侵占资金侵权案件;企业仅凭劳务公司单方说明、转账记录起诉员工,无虚报工时、造假用工实质证据的侵权纠纷;高管代收劳务款项、代发外来务工人员工资,被公司主张私自占用财产诉讼;企业与员工存在劳动仲裁在先,后另行提起财产侵权索赔的关联诉讼;劳务派遣合作项下,用工企业、劳务公司、驻场管理人员三方款项权责认定纠纷等。
需要警惕的是,在劳务用工过程中,各方都应规范操作。对于企业来说,履职阶段代收代发工人工资务必留存劳务公司书面授权、转账凭证、工人收款记录,规范资金流向凭证。涉诉应对时,企业仅凭流水、单方说明起诉侵占时,要及时调取款项用途佐证,申请劳务公司出庭核实书面证据真实性。举证抗辩方面,要严格依据民诉法举证规则,要求主张侵权方提交造假、串通的直接证据;对对方调取私人账户、社交记录的申请提出异议。同时,完整梳理企业参与签约、审批用工流程的书面合同,证明相关行为经公司认可,不属于个人侵权行为。
李道龙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为工厂厂长、人事主管等对接劳务用工的企业管理人员应对侵占、套取资金类索赔诉讼提供了完整维权参考。他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出色的法律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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