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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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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8715人看过
导读: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是不得有人民陪审员进行处理的;人民陪审员一般是适用于一审的案件;陪审员进行陪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这都是法律有所规定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吗?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吗?

发回重审的案件,都不能有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按照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具体为: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就代表着是在一审的时候没有处理好或者是执法的程序不合法的案件;但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就不会在存在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而是重新再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所以,案件在审理的时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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