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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标的物伤残赔偿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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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340人看过
导读:诉讼保全标的物伤残赔偿金是可以要求支付的,因为本来如果是侵犯到人身权益的一些案件的话,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的,当然这个前提必须是已经做出了相关的司法鉴定,而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不论是在诉讼过程当中进行诉讼保全还是一些其他的手段来维护权益都是可以的。
诉讼保全标的物伤残赔偿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

一、诉讼保全标的物伤残赔偿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

诉讼保全标的物伤残赔偿金是可以要求支付的,财产保全标的诉讼标的一般是经济赔偿金,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及其负担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2、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3、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即申请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

在日常生活当中提起诉讼就是为了防止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但是有一些情况之下,有人在诉讼过程当中进行财产方面的转移,那么我们一旦发现的话,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财产保全的,这样的话,就可以防止自己的利益被他人不法的来进行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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