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本案原告与被告产生了纠纷。原告是本村土生村民,自幼落户本村,承包村内土地,长期在村内生活劳作,履行村民全部义务。仅因子女上学短暂迁出户口,2004年完成学业后立即迁回本村,全程未脱离本村生产生活。被告是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村民福利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2006年本村拆迁征地,村委会以原告系出嫁女性为由,否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停发征地补偿款等全部村民待遇。2018年村委会虽出具决议恢复其集体成员身份,但拒绝补发此前多年截留的集体收益款项。刘娈娈自2015年1月开始执业,在合同纠纷领域已执业多年。
面对这种情况,刘娈娈做出判断:原告未因短期户口迁出丧失集体成员身份,村委会应补发相关款项。刘娈娈在大学攻读本科期间,对农村集体权益相关法律的研究方向与此相关,这让她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做出判断。其判断依据在于,原告长期在本村居住、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且有同村同类情形生效判例作为参照。
这个判断,决定了后续的走向。
基于该判断,刘娈娈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她系统收集当事人户籍档案、土地承包证明、历年缴费凭证、村委会选举选票、村内居住证明,完整证明当事人长期与村集体保持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主动调取本村同类型村民胜诉判决书,当庭提交法庭作为参照依据。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村委会进行了抗辩,其核心观点是户口迁出期间原告丧失集体成员资格,2018年作出决议后才享有村民待遇,此前所有补偿、福利均不予发放;安置房差价属于政X征收行为,村委会无返还义务。刘娈娈身兼三个社区居委会的法律顾问,她经验丰富,面对村委会的抗辩从容应对。紧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妇女平等权益、就学迁户不丧失成员资格的法条,结合《民法典》集体财产保护条款分层论证,清晰指出村委会区别对待外嫁女性的行为违法。
对方在庭审中进行抗辩。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上,村民仅因子女就学短暂迁户,未脱离本村生产生活、持续履行村民义务,不因短期户口迁出丧失集体成员身份;村委会主张2018年才恢复成员资格,但无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原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参照本村同类生效判例,认定当事人自户口迁回本村起即完整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待遇。各项款项核算上,征地补偿款扣除户口迁出期间发放的款项后补发;老年补助按村统一发放标准核算年满60周岁对应补助,全额支持;春节福利历年过节福利全额予以支持;资金利息以全部应付集体款项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LPR计算逾期利息;安置房差价因收款主体为政X征收部门,村委会无返还义务,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村委会限期一次性补发征地补偿、老年补助、春节福利,并支付对应逾期利息;驳回安置房差价相关诉求;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村委会承担。刘娈娈对此案的处理逻辑是:客观分析案件,从法律层面和证据层面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从2006年原告权益被侵害,到最终胜诉获得应有的补偿,这场纠纷在法律的公正裁决下有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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