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滕州某室的原告而言,原本平静的居住生活被同楼栋相邻某室的被告打破。被告擅自拆除原、被告两户共有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改变内部管道结构,经原告及第三人要求仍拒不恢复原状,导致原告空调室外机无处放置,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在此困境下,原告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强律师,向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
王永强自2018年开始执业,在婚姻家庭诉讼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此次接手相邻权益纠纷案件,也迅速展现出专业素养。接受委托后,王永强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决定从收集证据入手,为原告维权奠定基础。
王永强收集整理了包括案涉房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商出具的《关于空调外机设备平台的说明》、平台被拆除后的现场照片、物业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物业管理协议》及相关收款收据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实案涉平台为原、被告共有,被告存在擅自拆除共有设施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已对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造成妨害。
20xx年x月xx日,案件在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永强清晰阐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法庭提交全部证据,全面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原告所受损害。针对被告无异议的侵权事实,他进一步强化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就第三人的物业服务责任发表代理意见。第三人在庭审中辩称已履行制止、约谈、发函等管理义务,未协调成功,且原告主张的排水管道无法使用无证据佐证。针对这一争议焦点,王永强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与法庭、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质证和辩论,明确指出被告的侵权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最终,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信了王永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擅自拆除共有设备平台、改变内部管道结构的行为,占用业主共有公共区域,对原告构成妨害,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空调排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法院对该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未予支持,同时认定第三人已履行相应管理义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对案涉共用的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在这起案件中,尽管因证据不足,空调排水管道恢复原状的请求未获支持,但王永强通过梳理事实、收集全面的证据、清晰阐述理由并积极参与辩论,为原告最大限度地争取了权益。王永强在本案中运用了证据收集、法律规定结合和充分质证辩论等策略,为处理类似相邻权益纠纷提供了有效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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