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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告进行抗辩可采用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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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29 · 1834人看过
导读:专利被告进行抗辩可采用多种理由。一是专利无效抗辩,如证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法定授权条件;二是不侵权抗辩,表明自身行为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三是先用权抗辩,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等。
专利被告进行抗辩可采用什么理由

在商业竞争中,专利纠纷并不少见。有时候,企业或者个人突然收到专利侵权的指控,就会陷入比较被动的局面。被指控专利侵权时,被告可不能坐以待毙,得积极寻找合理的抗辩理由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专利被告进行抗辩可采用什么理由呢?下面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一、专利无效抗辩

专利无效是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如果被告能证明原告的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比如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就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新颖性要求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则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比如,甲公司被乙公司指控侵犯其一项专利技术,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的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公开出版物上有过相关记载,不具备新颖性,甲公司就可以以此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二、不侵权抗辩

被告可以主张自己的产品或者方法没有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这就需要对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仔细分析,判断自己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如果被告的产品或者方法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或者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存在实质性差异,就可以认为不构成侵权。

例如,丙公司的产品与丁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有明显不同,丁公司专利要求中某一关键技术特征在丙公司产品中并不存在,丙公司就可以主张不侵权抗辩。

三、先用权抗辩

如果被告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被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实施相关技术或者做好实施的准备。

比如,戊公司在己公司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投入生产某产品,并且有相关的生产记录、采购合同等证据证明其生产时间,那么戊公司就可以主张先用权抗辩。

四、合法来源抗辩

如果被告能证明其产品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不知道该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那么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需要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等证据来证明产品的来源。

例如,庚公司销售的产品是从辛公司购进的,庚公司有与辛公司的购货合同和发票,并且不知道该产品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庚公司就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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