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 自家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其总公司需要担责吗

自家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其总公司需要担责吗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2965人看过
导读:分公司和其他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总公司肯定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结构,但是分公司本身没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法律责任自然就应该由总公司来承担。就类似于孩子犯错,监护人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
自家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其总公司需要担责吗

一、其他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总公司需要担责吗?

1、其他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总公司需要担责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就是并不一定需要盖总公司公章,可以盖分公司自己的公章。

二、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音“地”);标的是一个常用的法学术语,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卖物。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买卖合同内容不明确怎么办?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双方在签订时,都应全面考虑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内容应做到具体、详尽、精辟,但是,在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明确的条款,《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救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分公司成立起来之后肯定是要单独的在市场中开拓相关的业务的,分公司和其他公司签了买卖合同之后,如果在合作的过程中不存在着任何的问题,各方面的事情都有分公司单独来处理就行了。因为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给分公司造成的损失实际上都是总公司承担的。

网站地图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延伸阅读:

更多#经营管理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经营管理最新文章

遇到经营管理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