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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恶意商标侵权诉讼,在先使用抗辩如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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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24 · 15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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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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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法在先使用是商标侵权诉讼中法定的抗辩事由之一。一起案件中,原告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依据提起50万元索赔诉讼。被告方代理律师通过调取境外商标注册、独家经销授权、进博会参展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市场持续使用相关标识。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构成权利滥用,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同时也为在先使用人设置了继续使用的抗辩空间。当商标专用权与在先使用权益发生冲突时,法院需要判断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的情形。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即为此类冲突提供了具体例证。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团队聚集了多名在该领域深耕超过15年的律师,同时有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的专家顾问提供学术支撑,在处理商标权属争议方面具有充分的专业配置。

原告李某系“LExxxxS”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某贸易公司及其关联销售方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被告某贸易公司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

代理律师从三个层面构建防御体系。首先是在先权利的证明,律师调取了被告方早在2017年即在瑞士注册取得相关商标的记录,以及自2018年起获得瑞士品牌方授权作为中国独家总经销商的完整授权链条。其次是持续使用的证据固定,包括2019年完成的ICP备案、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记录、进口检验检疫手续以及在中国市场长期宣传销售该品牌产品的商务文件。这些材料形成了一条从授权到进口再到销售的时间线,证明了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之前已在中国市场持续使用多年,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认知。

第三层是权利滥用的论证。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进一步揭示:原告李某从事化妆品行业,其名下曾有另一枚相近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此外,原告在短期内申请注册了40余枚商标,其关联公司为集群注册且无实际生产场所。这些事实被用以说明原告在明知被告在先使用的情况下仍注册涉案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性质。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曾连续多年被市、区司法局及律协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其商标法领域的代理实践也多次受到司法机关的肯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对涉案标识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原告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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