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经多层授权其取得四部视听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发现某网站可在线播放这些作品,根据域名备案信息认定由被告公司运营,因此诉请被告删除侵权内容、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域名备案信息作为被告运营网站的证据,依据著作权相关法律,认为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担责。
被告初始面临困境,原告依据域名备案记录主张侵权,被告面临赔偿、商誉受损等风险。被告虽抗辩早已停止案涉域名续费,丧失控制权,且主营保安、物业管理,影视播放非其经营范围,侵权行为并非自己实施,但缺乏有力证据支撑。
陆婷律师的抗辩策略多方面展开。首先深挖域名流转证据,梳理域名合作协议、续费记录、第三方说明等材料,还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获取域名持有人、备案、解析流转完整记录,证明侵权发生时被告已不持有使用域名。其次结合经营范围佐证,指出影视播放与被告主营业务无关,说明被告无侵权动机与可能。最后明晰备案与实际运营区别,论述“备案主体≠实际运营主体”,强调ICP备案仅为行政登记,不能直接推定备案人持续运营网站。
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对被告是否为实际运营主体的辩论。原告拿出域名备案信息,坚称被告是运营主体。陆婷律师则提交域名流转证据,说明被告早已失去控制权。对于原告以备案信息认定侵权主体的观点,陆婷律师从法律角度阐述备案与实际运营的差异,强调不能仅靠备案认定责任。
最终法院经向通信管理部门、云服务企业发函调查,查实案涉域名在原告取证前已完成权属转移,并非由被告控制、运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深挖关键证据以否定侵权主体身份;结合自身业务情况佐证无侵权动机与可能性;明晰法律概念,准确区分备案主体与实际运营主体,为法院判决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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