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原告A)诉某建筑公司水泥买卖欠款案,原告依约供应水泥后,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杨杭川律师,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执业至今,深耕合同纠纷等核心领域,在本案中为被告代理。本案将完整还原原告方以合同、供货凭证等主张债权,被告方初始以人员离职、未结算等理由抗辩但证据不足,杨杭川律师从指定结算人效力等方面抗辩,庭审中双方就对账效力等交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及费用,以及提炼出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依据是与被告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合同中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对账及结算。原告已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有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的对账确认欠款金额。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和违约责任。
被告初始面临困境,虽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但缺乏有力证据支撑。其证据缺口在于无法证明对账人签字无效,也不能证明存在串通虚构货款的情况。
杨杭川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角度切入。针对被告的主张,他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庭审中,双方就对账效力展开关键交锋。原告出示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的对账单作为欠款依据。被告称对账人已离职,签字无效。杨杭川律师回应,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其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不能仅以人员离职为由否定对账结果。同时,杨杭川律师还出示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证明该人员在对账时仍与被告存在关联。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和杨杭川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关键,否定被告不合理抗辩;构建完整证据链,支撑己方主张;专业应对违约金调整和驳斥虚假抗辩,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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