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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车涉罪,律师辩护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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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12 · 1851人看过
导读:当事人在社群看到二手车辆出售信息,该车辆市场价值较高,但售价远低于市场价,出售方承诺车辆无权属纠纷。当事人知晓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来源存疑,受低价与他人劝说影响购置了车辆自用。然而,案涉车辆实际为上游人员通过违规方式取得的涉案车辆,案发后当事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立案侦查。处理此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刑事案件的李海燕律师,来自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服务于河北石家庄市,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低价购车涉罪,律师辩护获不起诉

当事人立案侦查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李海燕律师介入开展刑事辩护工作。李海燕律师执业超10年,经验丰富,在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细致梳理购车全过程、沟通记录、车辆流转相关细节,梳理出整套完整辩护思路。在梳理证据时,李海燕律师侧重于从当事人主观认知、客观行为两大核心维度收集证据,整理购车聊天记录、车辆返还凭证、被害人谅解材料等全部佐证材料,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书面申请,充分阐述当事人无牟利目的、主观恶性较小、主动退赔等从轻情节,顺利为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李海燕律师多次依法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先后提交多份专业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当事人不存在明知涉案财物仍收购的主观故意,购车仅用于个人代步未从中获利,案发后主动返还车辆、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整体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低,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李海燕律师长期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是关键的辩护要点。

最终,石家庄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理后,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取保候审保证金按规定全额退还,当事人不再承担刑事追责。检察院认为,当事人虽实施收购涉案车辆的行为,但综合全案情节考量,当事人主观并非刻意明知赃物予以收购,仅因低价购车产生误解;购车仅自用未赚取收益,事后完整返还车辆,主动补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属于初犯,整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物品时,要提高警惕,仔细核实物品的来源和合法性,避免陷入类似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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