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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商标无效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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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935人看过
导读:行政复议商标无效后,就好终止商标的使用,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由司法机关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和个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来进行认定。
行政复议商标无效后怎么办?

一、行政复议商标无效后怎么处理?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驳回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二、商标行政复议的相关程序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4、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对商标使用的行政复议,被判定无效后,当事人一般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的结果进行处理。但如果认为行政复议的结果有问题或者对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手段要求重新认定,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相关诉讼案件,并就商标使用的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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