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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律师突破债务主体认定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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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8 · 14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龚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37人 执业7年
律所: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191008673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8275154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龚彬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独到见解,秉承“以品立信,以贤致远”的宗旨,贯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法律技巧、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为您提供最优质的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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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间借贷纠纷实务中,债务主体的认定常存在争议,当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时,债权人主张个人与公司共同偿债责任面临举证与法律适用难题。四川龚彬律师(2019年执业,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等领域)代理一起大额民间借贷案时,系统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民间借贷案,律师突破债务主体认定难点

债务主体的认定是实务中的一大难点。有观点认为,当公司与股东存在人格混同情形时,债权人要求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需证明股东实际参与借款及还款过程,且公司与股东存在人员、财产、经营的高度混同。然而,在实践中,要获取这些证据并非易事,尤其是涉及多年的资金往来和繁杂的书面凭证时,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难度极大。同时,对于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不同裁判机关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在某起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某后勤管理公司因经营周转与原告产生资金往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仅偿还少量款项,还在诉讼中多方抗辩,主张借款仅为公司债务、实际借款金额不实等。四川龚彬律师所在的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

龚彬律师在债权债务领域经验丰富。代理此案时,他系统梳理多年繁杂资金流水与全部书面债权凭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针对被告的各项不合理抗辩,逐一进行反驳。精准适用民间借贷及公司法相关规定,从涉案法定代表人多次以个人名义出具债权结算凭证、实际参与借款接收与还款履行等方面,有效论证个人与公司的共同偿债责任,突破了债务主体认定的难点。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与股东存在人员、财产、经营高度混同,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限期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前期欠付利息1200万元,并按法定标准支付后续逾期利息,全部诉讼费用败诉方承担。此案表明,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律师通过系统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能够有效突破债务主体认定难点,为债权人维护合法权益。龚彬律师在合同纠纷等领域也展现出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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