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2020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打起了歪主意,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卖家,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负责联系买家,余XX以李XX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案发后,李XX、余XX经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且三人都退缴了违法所得。这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李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三名被告人虽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但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是否区分主从犯以及如何量刑成为关键。
李坤律师所在的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李坤律师凭借四川农业大学的教育背景,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认为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为被告人争取合理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合证据,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三人都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判处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处理合同事务时,同样注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细节的把握。对于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的当事人来说,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途径。同时,要深刻认识到这类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首和认罪认罚能在量刑时起到积极作用。当事人应遵守法律,一旦犯错,要积极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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