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WXX打算购买一辆大众速腾轿车,在某二手车交易公司(XX公司)财务室交付了11万元购车款,公司当场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明确款项为“购车款”。WXX给予公司三个月履行期限,然而公司始终未交付车辆,多次催告也无结果。此后WXX要求返还购车款遭拒,2019年委托杨威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违约金。
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XX公司抗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收款收据仅为“钱款交接”,否认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还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认为WXX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L先生抗辩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案外人Z先生称已向WXX还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杨威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代理方案。在论证事实合同关系成立方面,律师指出虽无书面合同,但收款收据明确载明“购车款”,且WXX在公司财务室完成款项交付,结合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交易习惯,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盖章确认的收款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合同”否认合同成立。针对诉讼时效抗辩,律师援引相关规定,明确解除合同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且因双方未约定车辆交付及款项返还的具体期限,诉讼时效应自WXX首次主张权利(即提起诉讼)时起算,所以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对于股东连带责任,律师依据《公司法》规定,指出股东L先生仅提供个人银行卡流水,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判决解除合同,XX公司及案外人Z先生共同返还WXX购车款11万元。二审因WXX自认案外人已支付部分款项用于抵扣购车款,法院调整返还金额为8万元,维持“解除合同”判项,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杨威律师拥有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功底扎实、法理素养深厚。同时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具备复合型专业资质,年均承办数百起诉讼案件,经验丰富。在这起案件中,他通过专业的证据梳理、精准的法律论证及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反驳对方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复杂的民商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存在,就像迷雾中的灯塔,为当事人指引着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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