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一位普通的女性,1968年出生的她,在2007年7月与施先生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结婚。张女士是再婚,施先生则是初婚,婚后两人还生育了两个子女。原本,这该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婚后,他们于2012年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榆景东XX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约909万元,建筑面积约579平方米。2011年,又购买了位于重庆市XX区XX新北XX的两套房屋。这些房产承载着他们的生活和未来,本应是夫妻共同的财富。
然而,近年来,施先生的行为却让张女士陷入了困境。施先生多次隐瞒、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让张女士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张女士心急如焚,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房产不仅是物质上的保障,更是她和孩子未来生活的依靠。看着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的房产,张女士感到无助和绝望。
就在张女士不知所措的时候,她经人介绍了解到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长达二十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深耕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在业内声誉颇高。张女士了解到这些信息后,觉得李同红律师就是能帮她解决问题的人,于是决定委托李律师代理此案。
李同红律师作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接手案件后,他迅速展开行动。首先,他协助张女士调取了双方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结婚登记证明文件,并办理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以此证明双方自2007年7月起系合法夫妻关系。同时,调取了北京房屋及重庆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信息,证明这些房屋均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接着,李律师调查了房产登记及抵押情况。经查询,北京房屋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无查封或抵押记录。重庆两套房屋同样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张女士曾于2015年5月向重庆市XX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了对该两套房屋的异议登记,以防范对方转移财产。
为了进一步证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同红律师协助张女士提交了施先生于2014年X月X日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载明:“施名下所有房产自2002年后均为施与张共同拥有,承诺2015年6月底之前加名。”这一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施先生本人亦认可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施先生长期在国外从事旅游、接待、咨询业务,经多次沟通仍拒绝到法院应诉,李同红律师决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推进诉讼。在北京案件中,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在重庆案件中,法院亦依法进行了审理。李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张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或妻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案件迎来了令人欣喜的结果。在北京房屋案中,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张女士与施先生婚后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虽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施先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XX区东路号院号楼号房屋由张女士与施先生共同共有;施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张女士办理该房屋的共有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2330元由施先生负担。
在重庆两套房屋案中,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施先生系夫妻关系,重庆两套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权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因此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法院判决确认登记在施先生名下的位于重庆市XX区北路号幢房屋由张女士、施先生各占50%的产权份额;确认登记在施先生名下的位于重庆市XX区XX路号幢房屋由张女士、施先生各占50%的产权份额;施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女士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张女士在李同红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捍卫了自己的房产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