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背景
2023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某商品房,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具体日期处是空白的,双方当时没填写。同一天,原告还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及《预售告知书》,其中附件第6条规定,原告承诺在签署正式合同时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或增删合同条款,也不以合同条款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为由要求解除认购关系。之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签约时间,原告表示“月中之前”可签约,被告销售人员就在认购协议上将签约日期补填为2023年12月15日,却没告知原告。2023年12月10日,原告去售楼处,被告告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必须额外签订一份20页的《补充协议》,而且协议内容不能修改。原告要求对补充协议中不合理条款进行磋商,被告拒绝了,双方最终没能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被告在2023年12月18日、26日两次发函,要求原告限期签约,否则没收定金,原告回函要求退还定金没成功,就提起了诉讼。
二、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1.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被告依据附件第6条主张原告不得要求修改合同条款。彭青春律师指出该条款是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被告没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还排除了原告对合同内容的合理磋商权。
法院查明该条款确为格式条款,且被告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最终认定该条款不作为协议内容,无效。
2.捆绑补充协议是否超出认购范围
认购协议仅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没提及《补充协议》。被告强行要求同时签订20页补充协议且拒绝修改,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彭青春律师主张这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法院查明认购协议内容,认定被告要求捆绑签订补充协议超出了认购协议约定范围。支持了律师的主张,认为双方未能签约不可归责于原告。
3.签约日期补填是否有效
被告事后单方在认购协议空白处补填签约日期,原告并不知情。彭青春律师指出该行为不能约束原告。
法院查明原告确实不知情,未将补填的签约日期作为认定原告违约的依据。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买房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合同,特别是那些格式条款。如果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和开发商协商。签合同前,对于合同里没约定的额外要求,要谨慎对待。要是遇到开发商强行捆绑不合理协议的情况,不要轻易妥协,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个商品房认购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协议并让开发商全额返还定金,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1000件以上,丰富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游刃有余。他精准识别出格式条款的问题,深入论证捆绑补充协议超出认购范围等关键要点,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正是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合同纠纷时,能够找准突破口,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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