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白某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常晓甜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2111309305)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笔录中的表述看似普通,却藏着整个案件的关键信息,让人不禁疑惑:白某究竟做了什么,自首和认罪认罚又在其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白某在未经“立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假冒“立某”商标铁桶,将自己生产的涂料灌装进去冒充正品销售。他一共销售了1030桶,销售金额达到140300元,获利16000元。案发后,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不过,白某前期自行留存的证据几乎没有,这在庭审中可能会使他陷入不利局面。
常晓甜律师接手案件后,针对笔录中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开始反向梳理取证清单。首先,她与白某沟通,确认其自首的具体过程,并收集相关的到案记录等书证。其次,与办案机关沟通,获取白某认罪认罚的相关材料。同时,律师还检索了同类生效判例,发现自首和认罪认罚在量刑中能起到很大的作用,于是修正了原先的代理思路,将重点放在这两个情节的辩护上。
庭审阶段,常晓甜律师围绕关键笔录展开质证和陈述代理意见。她强调白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体现了其悔罪态度。而且白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在法庭辩论中,律师还提及白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最终,法院认定白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是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常晓甜律师通过此案也总结出,往后阅卷时要更加关注笔录中的关键情节,庭审准备时要围绕这些情节展开深入的调查和辩护,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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