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是合伙投资,不存在借款。”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律师在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如此反常的表述,让人不禁疑问:为何庭审会出现该段表述?带着这个疑问,让我们回溯这起案件的由来。
原、被告起初合伙开店,原告分两笔向被告转账合计49000元,另有1000元未实际交付。双方终止合作后,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总额50000元,约定借期内利息2000元,到期本息一并结清;逾期按日1%支付违约金,且违约方承担出借人律师费、交通费等维权开支。然而到期后被告仅归还20000元本金,剩余款项拒不支付,还辩称涉案款项属于合伙投资而非借款。原告前期自行留存的证据存在漏洞,未能清晰区分合伙资金与借款,这也导致了庭审中被告出现这样的反常表述。
接受原告委托后(孙侠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111880999),律师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一方面,梳理多笔支付宝转账、聊天记录、工资款项区分凭证,清晰区分借款与工资,避免被告混淆款项抵扣本金;另一方面,收集借条、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已通过书面借条将合伙款项转化为借款,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同时,律师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发现对于这种合伙资金事后出具借条结算转化为借款的情况,法院通常会认可借贷关系。于是修正原先代理思路,主动将原借条过高的日1%违约金调整为法律允许的年利率24%,降低法院调整阻力。
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陈述代理意见。针对被告“款项是合伙投资、不存在借款”的核心抗辩,律师结合借条结算性质、转账流水、双方沟通记录进行举证反驳。原告无法提供交通费票据,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说明实际维权出行情况供法院酌情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借期利息20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5月14日至判决生效的逾期违约金;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元、法院酌情认定交通费1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若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原告诉请300元交通费因无票据未全额支持,仅酌定支持100元,其余全部诉求均获法院支持。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在涉及合伙资金转化为借款的情况时,要及时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贷关系,同时注意留存转账记录等证据。对于违约金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过高导致法院调整。律师通过此案也总结到,往后阅卷要更加关注笔录中的反常表述,庭审准备时要提前检索同类判例,调整代理思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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