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了后,采购方在2023年9月2日只付了80,000元预付款,没达到约定的20%。供货方马上组织生产,10月31日发货,11月1日采购方工作人员签收了全部货物。11月13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报告,货物全符合国家标准。12月4日,供货方开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采购方除了预付款,剩下的444,421.4元货款一直不给,供货方多次催也没用。
没办法,供货方委托了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的陈小丹律师代理维权。陈小丹律师接手后,先把案件证据仔细梳理了一遍,发现采购方可能会拿合同里“基础正负零完工”“主体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这些付款节点条款来抗辩,说付款条件没成就。果然,起诉后采购方就是这么答辩的,还说工程转包给第三方了,不需要这些建材,也没通知供货方发货。
针对采购方的抗辩,陈小丹律师制定了两条诉讼策略。一是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采购方虽转包工程,但合同是采购方和供货方签的,货是采购方工作人员签收的,预付款也是采购方付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供货方和第三方有合同关系,采购方不能用内部转包对抗付款义务。二是主张付款条件条款显失公平,这些付款节点完全取决于采购方及其施工单位的进度,供货方没法控制,对已全面履约的供货方不公平,在供货方交货、货物检测合格、发票已开的情况下,应认定货款已到履行期限。
庭审时,陈小丹律师围绕这两个争议点有力论证。对于“转包抗辩”,指出采购方和第三方的内部承包协议和供货方无关,采购方是唯一适格被告。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援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强调采购方不能以自己工程进度为由拖延付款,而且采购方接收货物并委托检测,说明认可了供货方的履约行为。
2024年10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全面采纳了陈小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采购方是适格被告,“转包抗辩”不成立;付款条件显失公平,货款已届履行期限,采购方要付剩余货款444,421.4元;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从2023年11月1日算到实际付清日。
从这个案子咱们能学到,企业签合同时,付款条件条款得仔细审查,别把自己权利放别人行为的“不确定”里。一旦有纠纷,要及时找专业律师帮忙。
陈小丹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300余件。正是多年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识别出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要素,还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力维护了供货方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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