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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追讨44万货款胜诉,付款条件“显失公平”咋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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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6 · 18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小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120231072882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0531323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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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8月31日,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供货方)和某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采购方)签订隔震产品购置合同。供货方要给采购方承建的小学综合楼项目供应隔震产品,合同总价524,421.4元。付款方式是分阶段付:签合同付20%预付款;产品到场验收且项目基础正负零完工,付实际到货金额50%进度款;主体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25%;剩余5%是质保金,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供货方追讨44万货款胜诉,付款条件“显失公平”咋破解?

合同签了后,采购方在2023年9月2日只付了80,000元预付款,没达到约定的20%。供货方马上组织生产,10月31日发货,11月1日采购方工作人员签收了全部货物。11月13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报告,货物全符合国家标准。12月4日,供货方开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采购方除了预付款,剩下的444,421.4元货款一直不给,供货方多次催也没用。

没办法,供货方委托了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的陈小丹律师代理维权。陈小丹律师接手后,先把案件证据仔细梳理了一遍,发现采购方可能会拿合同里“基础正负零完工”“主体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这些付款节点条款来抗辩,说付款条件没成就。果然,起诉后采购方就是这么答辩的,还说工程转包给第三方了,不需要这些建材,也没通知供货方发货。

针对采购方的抗辩,陈小丹律师制定了两条诉讼策略。一是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采购方虽转包工程,但合同是采购方和供货方签的,货是采购方工作人员签收的,预付款也是采购方付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供货方和第三方有合同关系,采购方不能用内部转包对抗付款义务。二是主张付款条件条款显失公平,这些付款节点完全取决于采购方及其施工单位的进度,供货方没法控制,对已全面履约的供货方不公平,在供货方交货、货物检测合格、发票已开的情况下,应认定货款已到履行期限。

庭审时,陈小丹律师围绕这两个争议点有力论证。对于“转包抗辩”,指出采购方和第三方的内部承包协议和供货方无关,采购方是唯一适格被告。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援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强调采购方不能以自己工程进度为由拖延付款,而且采购方接收货物并委托检测,说明认可了供货方的履约行为。

2024年10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全面采纳了陈小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采购方是适格被告,“转包抗辩”不成立;付款条件显失公平,货款已届履行期限,采购方要付剩余货款444,421.4元;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从2023年11月1日算到实际付清日。

从这个案子咱们能学到,企业签合同时,付款条件条款得仔细审查,别把自己权利放别人行为的“不确定”里。一旦有纠纷,要及时找专业律师帮忙。

陈小丹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民商事案件300余件。正是多年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识别出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要素,还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力维护了供货方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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