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交通事故,让保险公司陷入了赔偿纠纷的漩涡。涉案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行二轮电动车的伤者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当日伤者检查未发现骨折,可后续多次复查却确诊了胫骨踝骨骨折、半月板损伤等伤情。伤者随后起诉,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4.6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伤者伤情与本次事故无关、部分诊疗费用及赔偿诉求不合理,拒绝全额赔付,双方就此诉至法院。
在面对这类纠纷时,很多人存在典型的错误逻辑。比如保险公司可能会简单地以伤情与事故无关为由拒绝赔付,却没有深入去核查证据。像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不全面梳理事故认定书、就诊记录、检查报告、收费票据等全部证据,就很难发现其中的疑点。有些保险公司可能只是口头抗辩,而没有撰写详细的答辩意见,对伤情因果关系、医疗费合理性提出异议,导致在法庭上无法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些在面对伤者主张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时长及计算标准时,没有进行有效的抗辩,从而使得赔偿金额居高不下。
安徽宿州灵璧县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等各类纠纷的王兴佳律师接受了保险公司的委托。王兴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交通事故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了所有证据,核对伤者历次诊疗时间、检查项目与诊断结果,梳理出案件的疑点。针对伤者时隔近一月才确诊骨折、部分票据缺少对应就诊记录、未住院治疗等问题,撰写了详细的答辩意见,对伤情因果关系、医疗费合理性提出异议。
在庭审中,王兴佳律师更是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他就伤者主张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时长及计算标准进行抗辩,指出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过高。并且配合法庭调查事实,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发表质证及辩论意见。尽管案件存在诸多难点,比如伤者事故初期检查无骨折表现,后期确诊损伤,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无法直接推翻;伤者多次跨院就诊,诊疗材料繁杂,需逐一对账核验;人身损害“三期”时长由法官自由裁量,难以大幅缩减。但王兴佳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和经验,成功应对。
最终,法院认定伤者诊疗过程具有连贯性,伤情系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综合伤情、医嘱及人身损害评定标准,核定伤者总损失约3.2万元。相较于原告主张的约4.6万元,为保险公司减少赔付约1.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遇到伤者受伤后一段时间才确诊伤情、因果关系存在争议的纠纷,当事人要及时全面核查证据,对伤情和费用提出合理异议。如果受害方主张高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保险公司在应诉抗辩时,要撰写详细的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充分行使权利。当对诊疗行为、票据真实性、赔偿三期时长存在异议时,要积极结合法律规范争取合理裁判区间。通过这些方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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